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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具有中国古代色彩的婚嫁习俗之一,关于婚姻的缔结,中国自古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具有较为浓重的风俗习惯
基本案情
年,李某与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男方黄某向女方李某给付了彩礼现金元,李某使用彩礼金购买了洗衣机、衣柜、被子及床单作为嫁妆。年李某以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年李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黄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李某要返还其彩礼金元及结婚各项费用支出共计元。裁判结果
靖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明原、被告在判决作出后一年间夫妻感情没有好转,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金及结婚各项费用支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的规定,因原、被告结婚后同居生活时间不长,且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被告按照习俗向原告给付了彩礼金元造成了被告家庭生活困难,故应酌情返还彩礼金。考虑到原告已使用彩礼金购买了洗衣机、衣柜、被子及床单作为嫁妆共计元,故酌情认定由原告向被告返还彩礼金元。典型意义
目前,农村及大部分地区彩礼之风依然盛行,彩礼所引发的社会矛盾正日益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