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罪驾靖西法院集中审判15起危险

                            

“没想到,酒后驾车的后果竟然这么严重。”7月23日上午,靖西市人民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15起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何某在法庭宣判后,后悔不已。何某等15人被依法判处拘役3月至5个月不等,并均宣告缓刑及处罚金。

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审查15名被告人基本信息,询问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的罪名及量刑建议的意见并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进行了重点审查,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靖西法院经审理认为,15名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均应当在“拘役,并处罚金”刑幅内量刑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当庭依法作出了判决。法庭上,法官还对各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详细解读了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规定。

自醉驾入刑以来,靖西市人民法院加大该类案件审理力度,“醉驾”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仍有部分驾驶员存有侥幸心理。通过此次集中审判,提高了审判效率,体现了从快从重惩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利益,有效促进了平安靖西、法治靖西建设。

典型案件一:

年3月19日23时46分,被告人陆某祥酒后驾驶小轿车经靖西市绣球大道双拥路口附近被查获,经鉴定陆某祥血液中的乙醇含为.97mg/m。靖西法院以被告人陆某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元。

典型案件二:

年9月30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海酒后驾驶小轿车至靖西市新靖镇绣球大道华西路口附近碰撞到正在人行横道通行的何某,造成何某受伤、车辆损坏,陈某海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从陈某海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mg/m1。靖西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元。

典型案件三:

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轻型货车沿三元桥往那耀方向行驶,与同向行使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该轻型货车再次碰撞到路边居民房,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房屋受损,黄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黄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mg/m1。靖西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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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法院

作者:罗将编辑:陆武昌

总编辑:罗兰春审核:杨德生签发:潘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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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醉驾=“罪”驾|靖西法院集中审判15起危险驾驶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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