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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普法的深度推进,不少老人在去世前开始订立遗嘱,但家住靖西市的陈某夫妇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去世后会给家人留下一场这么大的纷争。陈某夫妇养育有六个子女,老人在年立下遗嘱,在其夫妇过世后房产由六个子女共同协商解决;但在小陈出示的遗嘱中写明,由小陈及其孙子继承。两份遗嘱笔迹完全不同,到底哪一份是真实有效的?老人的身后财产到底会怎样处理呢?近日,这起特殊的遗嘱纠纷案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小陈是陈某夫妇的其中一个孩子,年小陈在不与其他五位兄弟姐妹共同协商的情况下改建房屋,为此发生纠纷,如今老人去世后,房子的归属权更激化了矛盾的爆发。但因为双方各自提供的两份遗嘱内容不同,书写的笔迹不同,现陈某夫妇已去世,无法鉴定真假,因此,这两份遗嘱均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法院认为,虽然小陈对原祖房进行了改建,但也不影响其他五位子女依法享有原祖房共有权的权利,其请求确认五位子女对房子享有原祖房共有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各个子女均未表示放弃继承,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房屋属于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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